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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4-17 14:11:19
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则。
除婚前/婚内协议特别约定及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”外,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一般平分。当事人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,在起诉时应提供财产分割依据,如***及查册表、汽车行shi证、***账户、gu票ji金理财账户等。律师可通过向***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相关账户的余额及流水。
一般而言,主要集中在涉及因延误工期导致相应损失,例如工程ting工损失、工程材料价格上涨、工程设备租赁费用增加、人员工资增加、疫情期间用工成本、防疫成本等等。对于上述损失如何分担,***、***并无强制性规定,属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。按照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2017-0201)通用条款已明确列举,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条款未做变更的,可依照约定处理。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其他损失,si法实践中一般依照公平原则处理。
谨防一方借机毁约损害己方合同权益。疫情发生前后,双方仅签订《认购合同》,未订立正式《预售合同》,此时房价出现波动,不论是开发商或是买受人均可能从“利己”的角度考量,以疫情为由解除《认购合同》从而减少损失或扩大受益,一般来说,单纯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,应按照合同的“定金条款”承担相应责任。但从《***高人min***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***案件适用***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03〕7号)第四条中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,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,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”的规定,给双方均留有“合法毁约”的可能。因此,建议此情形下的开发商和买受人秉持“契约精神”,在《认购合同》订立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尽快签订正式《预售合同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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